山东农机化(山东农机信息化)

包装机知识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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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二)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四)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

(五)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农机监理机关需上路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第八条 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从事运输时,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上款所列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事项,省公安机关委托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质量负责。生产的农业机械必须经有鉴定权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落户和申领牌证手续。无牌、无证的农业机械不准投入使用。

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牌证时,应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使用或者户主名称改变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已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号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第十五条 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实行年检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况良好,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第十七条 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农具,必须与拖拉机功率匹配。拖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拖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第十九条 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获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需驾驶、操作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增驾手续。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有变化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驾驶员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操作员须携带操作证和作业证。

(二)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在驾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怎样的办理

山东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办理准备材料:

1、产品照片

2、使用说明书

3、生产场地厂房面的普通机械1000平方米,拖拉机,联合收获机3000平方米。

4、检验设备(根据不同的产品而定)

5、准备样机

6、产品试验

7、工厂审查

填报申请表可从山东农机化网下载(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注册资金要求普通机械100万,拖拉机等500万),也可致电山东省农机试验鉴定站咨询。

农业机械产品是通过省级以上农机推广总站农业机械鉴定,发给《推广鉴定证书》,才可以合法上市进行销售和推广。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机发〔200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山东曲阜的设施农机化对农民的增收有哪些帮助呢?

山东曲阜的设施农机化对农民的增收有哪些帮助呢?

一、山东曲阜的设施农机化的目的是什么?

山东在我们国内可以说是一个农业大省,无论是蔬菜或者是粮食作物,都是属于高产的存在,山东曲阜是山东地区的粮食主产地,当地为了能够帮助农民朋友们增产增收,不断的推进农业产业化生产,把设施农机化融入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当中,在设施农计划把推进的过程中,当地发展出了一种新型的托管模式,把农民朋友们的农作物种植托管了出去,这样的模式意味着。当地的所有耕地都可以实现连片化机械作业,这不仅减轻了农民朋友们的负担,而且还降低了种植农作物的成本,效率也能够大大的提高,所以,山东曲阜的设施农机化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农民朋友们增收。

二、山东曲阜的设施农机化对农民的增收有哪些帮助呢?

山东曲阜的设施农机化,对于农民朋友们的增收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连片化的机械化作业很明显能够降低管理成本,农民朋友们可以在自己的耕地被托管的过程当中,有更多的时间去做其他的事情,外出打工的人也不必再耽搁时间,回家收庄稼了,就有更多的时间去赚钱,这样一来,就相当于农民朋友们有了两份收入,不仅可以打工,还能够把庄稼种得更好,农民朋友们的生活自然也会越来越好,除此之外,连片化的耕种和收获也能够保证农作物在种植的过程当中。得到全方位的照顾,不会因为天气等等这些原因而影响产量,除此之外,统一销售也能够让农作物卖到一个好的价钱,所以从种植到销售,整个过程当中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找到最优解,所以设施农机化对农民朋友们的增收是全方位的一个帮助。

三、设施农机化的实现难度大吗?

设施农机化的实现难度其实是有一些的,因为有的农民朋友们可能不太了解这样的模式有什么样的好处,所以他们会打从,心底里有一些排斥,但是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朋友们来说,他们知道设施农机化会让自己有更多的收益,无形当中解放了自己的双手,这部分人是会全力支持设施农机化的,只要有增产增收的结果,那么大家都能够接受这样的方式,所以相信不久的将来,设施农机化在全国范围内都能够实现,农民朋友们再也不会因为没有时间,没有劳动力而头疼了。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科研推广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农业机械科研开发计划,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扶持、项目安排、成果转化、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开发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精准的农业机械新产品。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推进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普及应用。第十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

推广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经有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项目。

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第十二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实行连片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以及农作物播种和收获质量,降低作业成本,促进规模经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岗位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农业机械应用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农民提供农业机械技术、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

农机类的期刊有哪些?

序号 期刊名称 国内刊号

1 当代农机 14-1339/S

2 福建农机 35-1090/TH

3 贵州农机化 52-1055/S

4 河北农机 13-1060/S

5 湖北农机化 42-1305/S

6 湖南农机 43-1093/S

7 江苏农机化 32-1250/S

8 南方农机 36-1239/TH

9 农机化研究 23-1233/S

10 农机科技推广 11-4693/TH

11 农机使用与维修 23-1481/S

12 农机市场 11-3003/F

13 农机质量与监督 11-4411/S

14 山东农机化 37-1123/S

15 四川农业与农机 51-1743/S

16 现代农机 33-1357/S

17 新疆农机化 65-1150/TH

18 中国农机化 32-1123/S

19 中国农机监理 11-4718/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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