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遴选)

包装机知识 1年前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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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选调生住房如何解决

选调生,住房自行解决。

一般选调生是不会安排住房的,需要自己解决。由所在单位解决,一般来讲对选调生还是照顾的。选调生是由组织部统一分配,录取后依据各县市、各企业要求,融合选调生文凭及学过技术专业统筹规划工作企业。

选调生,是各省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

(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

(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

(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

(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

(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在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前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前期办),是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六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七条 省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一次,由市(地)或省级有关部门向省重点办和省前期办提出申请,由省重点办和省前期办汇总并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凡列入省五年计划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为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后,转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其他特殊项目,经省重点办初审并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增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省重点项目实行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某些公益性项目除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项目必须由投资者按国家公布的资本金比例认缴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新上项目在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织项目法人筹备组;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项目法人未经工商登记,资本金未按时到位,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经营性项目还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等,均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程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附属机构

(一)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其中驻京、驻沪两个办事处的处(含)以下干部管理权限,调整为由驻京、驻沪两个办事处党组管理。

(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独立对外开展工作。

(三)省政府研究室的行政后勤服务保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指南。

王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简历

王飞,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浙江慈溪人,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正处长级)。

王飞对亿田整体发展策略表示肯定,鼓励亿田抓住企业转型升级的机遇,积极推动中国厨电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他强调,作为嵊州厨具协会会长单位,亿田更要借助“中国厨具之都”的产业链优势继续推动“亿田路 品牌梦”的快速实现,助力亿田的高速腾飞,成为城市的“金名片”。

扩展资料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王飞在嵊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董庆友、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委会主任陈炎根陪同下调研亿田集成灶,公司总经理陈月华、副总经理杨光陪同。

王飞一行详细参观亿田科技馆,仔细查看了亿田的各类厨房产品,了解产品特点、制作工艺、创新原理等,还亲身体验了亿田侧吸下排集成灶高达99.95%高效油烟吸净率,对亿田的“健康无害”厨房创建理念大为赞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王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做好项目与资金的衔接工作,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化投资结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的涵义及范围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界定。第三条 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其投向应符合各专项资金的规定用途,并优先向农业、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基础原材料、社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倾斜。第四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必须列入由计(经)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计划外项目建设。

银行、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不得为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 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在项目列入当年投资计划前,须经过规定程序由各级计(经)委审批。规定的程序为: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然后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计(经)委或上级计(经)委审批。对项目性质简单、建设规模较小的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具体审批权限、程序遵从省计(经)委、市(地)、县(市)计(经)委作出的规定。第六条 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各计(经)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审查预算外资金来源,并将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送同级计划部门。同级计划部门统一平衡后下达执行,并抄送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计划部门不予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专项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上年度使用预算外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第八条 对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未列入计划部门投资计划擅自动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由计划部门或财政部门责令停建,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门处以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厅)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第二章 财务信息机构第七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建立并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息机构的协调、指导。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必须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在编制范围内确定。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法律和计算机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办公室(厅)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当给从事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充分提供了解、获取信息的条件。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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