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阐明了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对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要求的统一技术规定,以保证该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全运行,同时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促进安装技术的不断发展。
第1.0.2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定型的制冷设备和空气分离设备的安装。由于制冷设备和空气分离设备的安装具有与其他机械设备安装不同的特性,本规范中的安装是从设备开箱起,至试运转合格工程验收为止,其试运转中,以空气(水)为介质与其他介质,常温与高、低温,单机空负荷、负荷与成套负荷等均很难绝对分开或单独进行。故对制冷设备,安装单位一般负责到系统充灌制冷剂,并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系统负荷试运转,考核系统在最小热负荷情况下降至设计温度为止,而不考核其他属于设备性能或工艺设计上的技术指标。对空分设备,安装单位负责进行系统裸冷试验合格,而成套系统试运转则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配合至系统工况稳定后,连续测量各项参数持续4h为止。至于单机的空负荷、空气或水为介质的常温下试运转,在安装中应由安装单位负责进行,建设单位参加;而在高温或低温下其他介质进行试运转时由建设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参加。无论单机还是成套设备的试运转,发现确实是安装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安装单位负责处理;即使在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发现属于安装造成的问题,也应由安装单位负责处理。在试运转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动力、设备、油料、材料(介质)等,均由建设单位提供。上述情况是多年来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行各业体制与管理也在不断改革创新,为此关于试运转也可由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上协商决定。
第1.0.3条按设计进行施工是安装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制冷和空分设备安装管路系统复杂、工艺流程严格,故以此条强调其重要性。
第1.0.4条在制冷设备、空分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中所涉及到的施工共性技术要求,如施工准备、设备放线就位及调平,地脚螺栓、垫铁及灌浆和装配等内容,在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中已有详细规定,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
在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中涉及到其他工程和辅助设备、装置、部件等的安装时,因均有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如:《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故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
第二章制冷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规范的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所包括的内容为:以活塞式、螺杆式、离心式制冷压缩机为主机的压缩式制冷设备,溴化钾吸收式制冷机组和组合冷库。不包括蒸汽喷射式、氨--水吸收式制冷设备,对于制冷剂,活塞式设备主要使用R717、R22、R502、R12,螺杆式设备主要使用R717、R22。R12,离心式设备主要使用R717、R12、Rll;使用其他制冷剂的制冷设备安装可参照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2.1.2条制冷机组或压缩机组在超过防锈保证期或有明显缺陷需进行拆洗时,其拆洗的程度应按检查的情况来确定;拆卸的顺序、清洗的方法在设备技术文件中都有要求,应按其要求进行。
第2.1.3条在本规范中,制冷机组系指出厂时具备完整的制冷系统,其主机、附机等设备基本上都在同一公共底座上的制冷装置,产品主要有大中型空调器、冷水机组、盐水机组等。本条是制冷机组安装工序上的一般要求,具体规定见本规范其他章节。
第2.1.4条制冷剂氨对铜和铜合金都具有腐蚀作用,只有磷青铜除外,为了防止安装中因材料混淆而造成事故隐患,所以在条文中没有具体指明。其他制冷剂对铜和铜合金无腐蚀作用,安装时可以应用。以铝作为密封材料使用时,要求用较高纯度的铝,这里是指含镁量及其他杂质较低,使用时不易断裂且不致于影响密封性能的铝。
第2.1.5条制冷设备安装时所采用的阀门和仪表必须符合相应介质的要求,即必须采用与制冷剂不发生腐蚀作用的专用阀门和仪表。因此在设备安装时,应进行检查核实以避免造成事故隐患。条文中所列的密封材料,为多年的实践证明其性能可靠,目前较普遍地被采用,其中耐油橡胶石棉板主要用在润滑油管路和制冷剂管路上,一般管道可采用其他橡胶石棉板。
第2.1.6条氟弧焊封底、电弧焊盖面的焊接工艺,可有效地提高焊缝质量。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输送制冷剂管道的焊缝是应进行射线探伤检查的。此外制冷剂的渗透性比较强而制冷系统的气密性要求又很高,采用该焊接工艺,则可以提高焊缝探伤的合格率,并有效地保证焊缝的气密性,且焊后管道内部无焊渣。
氧化皮存在,比较清洁。经许多单位的应用证明其效果很好,故在条文中予以推荐。这里的氮弧焊是指钨极或其他金属极氛弧焊。第2.1.7条由于氟利昂气体对地球大气臭氧层有危害作用,国内制造厂以后也将逐渐减少氟利昂制冷产品的生产量。在施工中,为防止污染环境,应尽量不向大气排放氟利昂气体,上述虽然是一般常识,但为引起人们的注意,特作为规定列入条文。
第二节活塞式制冷压缩机和压缩机组
第2.2.1条本规范中,单台压缩机是指无公共底座,出厂时未与电动机连在一起的压缩机;压缩机组是指压缩机、电动机及其他一些附件在同一底座上,出厂时未构成完整制冷系统的机组,也包括压缩冷凝机组。本条对解体出厂的压缩机的规定,是指压缩机本体的组装应按相应规范的规定执行,其试运转的内容仍应按本节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2.2.2条安装水平是设备安装最基本的要求。为防止漏检现象,故单独制定本条规定。
第2.2.3条在连接压缩机与电动机时,需要调整联轴器或皮带轮来找正电动机,一般设备技术文件中均有规定,无规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4条压缩机的空负荷试运转、空气负荷试运转、抽真空试验为压缩机负荷试运转前应进行的重要试运转内容。通过这些试运转能尽早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为压缩机投入负荷试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中、小型开启式压缩机,出厂前应经过上述试运转检验的,安装时应检查核实有无上述试运转的记录;对无上述试运转记录的压缩机,为保证试运转质量,则应按本条规定进行试运转。大型的或解体出厂的压缩机,上述试运转出厂前均未进行,故应按本条要求进行各项试运转。用于氟系统的半封闭压缩机,因出厂试验要求及内部残留水份要求都很高,现场安装时一般不进行上述运转检验。压缩机的抽真空试验,是指压缩机本机的抽真空试验。
第2.2.5条明确其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检查事项,为试运转做好准备,防止发生质量和人身事故。
第2.2.6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技术条件》、《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试验方法》和国家现行标准《活塞式单机双级制冷压缩机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将必要的空负荷试运转的技术要求和检查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目的是检查设备进行空负荷试运转时,运转状况及各部位情况是否正常,同时使运动部位产生跑合作用,为带负荷试运转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2.2.7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了压缩机的空气负荷试运转的要求。压缩机各部位的温升为同一时间相对于环境温度而言;对主轴承、外侧面、轴封外侧面温度一般可用点温计来测量。
第2.2.8条抽真空试验为试运转应进行的工序。其中,曲轴箱压力、油压等数值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试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第2.2.9条本条为压缩机负荷试运转的规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其中氟利昂压缩机启动前应加热曲轴箱中的润滑油,其目的是使溶解在润滑油中的氟利昂分离,提高润滑和制冷效率,加热温度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开启式压缩机运转时,轴封处应有一定的渗油量,但应不大于规定值为好。
第三节螺杆式制冷压缩机组
第2.3.1条本条明确了本节的适用范围。对螺杆式制冷机中的主机试运转也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3.2条本条是对压缩机组安装水平的规定,并指明了测量位置。
第2.3,3条明确其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检查事项,为试运转做好准备。其中由于螺杆式压缩机不允许反转,在检查电动机的转向时,强调脱开联轴器,使压缩机与电动机分开后,单独检查电动机转向。
第2.3.4条本条为压缩机组负荷试运转的要求。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喷油螺杆式单级制冷压缩机技术条件)和《螺杆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其中由于制冷剂R12、R22当温度较低时,会大量地溶解在冷冻机油中,这样启动运转时会影响润滑效果及降低制冷效率,因此机组启动前,特别是在冬季,应对润滑油进行加热。参照制造厂及安装单位的试车经验,加热温度一般应以45~50℃为佳,使制冷剂R12、R22从润滑油中分离。
第四节离心式制冷机组
第2.4.1条本条是对本节适用范围的规定。解体出厂的压缩机这里是指压缩机本体的组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范执行,其试运转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2.4.3条本条为离心式制冷机组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检查项目。对润滑系统的冲洗,各个制造厂冲洗的要求及方法都不太相同,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润滑系统加入冷冻机油后,开动油泵进行循环冲洗,直至冲洗洁净为止,冲洗时间没有要求;另一种是润滑系统加入冷冻机油后,加热油温至35~45℃,并开动油泵进行循环冲洗,冲洗时间不少于24h,直至冲洗洁净。冲洗前均应拆除轴承供油管或采用其他方法防止脏物冲入轴承内,冲洗后均应更换新油。冲洗方法和要求大多是按制造厂的具体规定。
第2.4.4条本条为离心式制冷机组空气负荷试运转的规定。五款中电机为通氟冷却的机组,在进行空气负荷试运转时,由于机组未充氟,电机无冷却源,其运转时间应加以限制,故规范作了相应的规定;六款中,导叶开度大于40%的试运转时间应尽量缩短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机组运转以空气为介质而承受负荷过大,发生过热现象。
第2.4.5条本条为机组负荷试运转的规定,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离心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五款中快速通过喘振区,是指压缩机启动后,为了防止产生喘振现象,应将导叶迅速开大到15%~30%的开度(以主电机电流不超过额定值为限),然后再逐步开大导叶开度,加大负荷使机组投入正常运转。
第五节附属设备及管道
第2.5.1条本节的适用范围只包括压缩式制冷系统中的附属设备及管道,且这些设备及管道是在现场进行安装的,而不是指不需在现场安装的、出厂时已连接装配好的制冷机组上附属设备及管道。
第2.5.2条本条指附属设备就位前应进行的检查内容。在检查中,如发现与设计不符之处,应与建设单位或设计部门联系解决,施工单位不应自己擅自处理。
第2.5.3条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修订的。附属设备出厂前一般均进行过气密性试验,出厂后经运输、保管到现场安装时再进行气密性试验,其目的是为了及早发现和解决设备由于运输、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或出厂时就存在的问题,保证设备安装时的质量,避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时,因设备问题而造成检漏困难和返工。附属设备进行单体气密性试验时,高压系统中的设备应按高压系统的试验压力进行,低压系统中的设备应按低压系统的试验压力进行。表2.5.3中气密性试验压力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技术条件》、《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离心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其中高压系统的试验压力是按制冷剂最高冷凝压力,低压系统的试验压力是按最高环境温度时制冷剂的饱和蒸汽压力制订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目前制冷产品有相当一部分还是按老标准设计生产的,试验压力照行业过去做法一般都选的较低,标准也不尽统一,所以本规范对气密性压力数值的规定,一般应先以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为准。无规定时,应以本规范的规定值为准,在以后的第2.5.11条、第2.6.4条中也是这样规定的。附属设备的单体吹扫,目的是为了清除设备在运输、保管过程中造成的内部污染物、水份等。
第2.5.4条本条是对制冷剂泵安装中常见问题的规定,对安装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应按相应的规范要求执行。
第2.5.5条本条是对制冷管道安装前管道内部除锈等内容的规定。除锈的方法较多,例如:喷砂法、酸洗法、机械除锈法等,应按不同的要求选用,规范中不作具体规定。
第2.5.6条本条对制冷管道安装中需注意的问题作了规定,属于常见问题。
第2.5.7条本条对液体管和气体管的安装要求,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管道配置不当而在管内造成气囊或液囊。
第2.5.8条对吸、排气管道敷设时的要求目的是为了减少吸、排气管道间的热影响。
第2.5.9条设备之间管道的连接坡向对制冷系统安装后能否顺利进行试运转十分重要。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对其坡度值,工程设计中一般均应有规定,无规定时,应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第2.5.11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修订的。阀门进行单体气密性试验时,阀体外部的密封处应无泄漏,阀门内部阀盘与阀座的密封面只允许有微量泄漏。
第2.5.12条对阀门安装中常见的问题作了规定,其中附件系指阀门附件。
第六节压缩式制冷系统试运转
第2.6.1条明确了现场组装的制冷系统投入试运转前应进行的工作内容。其中第四款,氨系统一般属较大的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抽真空试验后,充灌制冷剂前,要进行系统保温工作,为了检查系统中可能存在的在气密性试验中未发现的微量泄漏,消除隐患,对现场组装的氨系统还应单独进行充少量氨检漏,合格后方可进行系统保温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在系统的保温工作完成后充灌制冷剂时,一般也要进行检漏,这两次检漏在做法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两个不同的工序上各有不同的目的。前者是为了查寻系统中存在的微量泄漏,为下一道工序绝热保温工作提供良好的质量保障;后者主要是为了消除保温期间可能造成的某些连接部位松动发生的泄漏。
第2.6.2条目前国内制造厂生产的一些大型制冷机组(如冷水机组等)出厂时是未充制冷剂的,而只进行充氮密封,机组运到现场至系统试运转前才充灌制冷剂。
第2.6.3条制冷设备及管道在现场组装后,对制冷系统进行的吹扫排污,目的是将组装过程中混入系统中的焊渣、氧化皮、水份等吹扫排除,保持系统洁净,使以后的试运转能顺利进行。
第2.6.4条气密性试验为制冷设备安装中的一项重要施工工序。
一、高、低压系统区分有困难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1.高、低压系统无法分开的某些制冷机组,如离心式制冷机组;
2.高、低压系统虽然能分开,但由于高、低压系统之间的分隔阀门较少或存在微量内泄,保压时高压系统的压力降超出规定值,而又查不出外泄现象。
根据上述情况,规定保压可统一在低压系统试验压力下进行。
二、气密性试验的结果是以试验前后的压力降作为评定的依据。
压力降计算公式的意义是扣除温度变化影响后的实际泄漏压力降,即将试验结束时的实际压力值,换算成试验开始时的温度下的压力,与试验开始时的压力之差即为其压力降。压力降应不大于试验压力的1%是参照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的经验提出的。
第2.6.5条系统抽真空的目的,一是为了进一步检查系统的严密性,二是为充灌制冷剂做准备,并消除系统中的水分。许多单位对系统抽真空后的剩余压力,氟里昂系统应小于40mmHg,而氨系统应小于60mmHg,有的设备技术文件也有放宽至110mmHg的。抽真空保持的时间也不尽相同,但最短一般也超过24h所以条文中不作具体规定,而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2.6.6条、第2.6.7条此两条为氨系统克氨检漏及充灌制冷剂的具体要求。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施工经验修订的,以便指导正确地进行充氨检漏和充灌制冷剂,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2.6.8条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将制冷系统负荷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作了明确规定,为负荷试运转能顺利地进行做好准备。
第2.6.9条本条基本接负荷试运转的先后程序排列,对有关的技术要求和检查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款为制冷设备安装工程负荷试运转到什么程度的规定,即能够在最小外加负荷下,使温度降至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温度为止。因为其他试验如满负荷降温,制冷机的产冷量、降低速度等为制造和设计性能,不属本规范的范围。对有多台压缩机组组成的制冷系统,试运转降温过程中,每台机组均应经过试运转。
第2.6.10条试运转结束后应处理的事项,为下次制冷设备运转或投人使用做好准备。
第七节溴化镁吸收式制冷机组
第2.7.1条本节适用于热源为蒸汽或热水的溪化理吸收式制冷机组,采用其他热源的机组可参照本节内容执行。
第2.7.2条对机组安装水平的要求是结合多年实践经验修订的。
第2.7.3条本条是对机组中真空泵的安装要求。三款是检查真空泵的性能,以满足机组的需要,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2.7.4条本条是指出厂分为几大件的大型机组,安装时需连接其内部管道的要求。
第2.7.5条系统的气密性试验为必要的检漏工序。充氮气或干燥压缩空气检漏时,其试验压力0.ZMPa(表压)指试验压力的上限,实际应用中一般取0.15~0.2MPa(表压)。本条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吸收式冷水机组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2.7.6条系统抽真空试验也是必要的检漏工序。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吸收式冷水机组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2.7.7条本条是对机组内部冲洗的要求。冲洗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机组加水后,开动机组中的水泵进行循环冲洗;二是在前一种冲洗方法的基础上,利用机组加热的热源对循环水加热进行循环冲洗,施工中可按要求和条件而定。
第2.7.9条在原规范基础上又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吸收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系统加液的具体要求作了修订。
第2.7.10条在原规范基础上结合多年施工经验和参照有关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其中混有溴化理以后的冷剂水比重不应超过1.04是参照有关设备技术要求修订的。
第八节组合冷库
第2.8.1条组合冷库是80年代以来新发展的一种产品,为适应这种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本节内容,比原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2.8.3条本条规定了库板检查的内容,其中库板板芯泡沫塑料物理机械性能的检查,不是要求安装单位去检验这些性能指标,而是按供货部门或建设单提供实物的实际性能指标进行核对复查,防止返工现象发生。表2.8.3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库用隔热夹芯板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2.8.4条本条对组合冷库的库体安装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
第2.8.5条~第2.8.7条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组合冷库性能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气调冷库安装的技术要求,气调冷库是组合冷库中的一种库体。
第2.8.8条本条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组合冷库性能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其中第四款是对新设计的组合冷库需要在现场安装后进行空库降温考核的规定,定型成批制造的组合冷库不进行此项考核。
第三章空气分离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条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包括大、中、小型空气分离设备的安装,但不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空气分离设备,如军用、船用、移动式和生产液态产品的空气分离设备。
第3.1.2条本条参照施工经验制订。由于成套空分设备特别是大、中型所涉及的设备,材料、阀件以及控制仪表等规格品种很多,故必须按发送清册和装箱清单仔细清点、检查和验收。本条规定为常规的施工程序,作到事先检查发现问题,防止中断施工和影响质量。
第3.1.3条本条规定强调抗冻基础不论哪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都必须有检验和试验的合格资料,设备安装前应经检查并办理手续移交给安装施工单位。
第3.1.4条目前国内空气分离设备中的石头蓄冷器已被其他型式换热器和分子筛所代替,故石头填料不作规定;如遇有石头填料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3.1.5条充氮气密封部分高、低压腔应保持的压力参照国家现行标准《铝制空气分离设备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3.1.6条脱脂方法和脱脂剂在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第五章及附录中有明确规定;零件表面油脂残留量的测定方法与评定标准在国家现行标准《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技术条件)附录C中也有明确规定,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本条规定了有关空分设备的脱脂要求,有利于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第3.1.7条参照了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有关受压设备就位前强度试验的问题,考虑到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系铝制结构、板翅式换热器小型空气分离设备系钢结构和管式换热器,具有的受压设备为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吸附器等;这些受压设备在制造厂均进行过强度试验,经严格检验合格并随设备带来具有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受压设备在质量上有了保证、且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多次反复进行强度试验没有多大好处,故本条规定制造厂已作过强度试验并有合格证的可不作强度试验,但必须作气密性试验。有关存放时间问题,由于防锈方法、保管条件、存放场地等多种原因难以明确规定,故本条不作存放时间的规定,可视其检查结果来决定是否进行强度试验。
第3.1.9条本条根据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规定因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各厂略有不同,故强调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3.1.11条本条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本条规定的吹扫所用介质的要求,目的是防止已脱脂的设备再次受到油污染。
第3.1.12条参照国家现行有关焊接规范、规程,为了在执行中不至于发生矛盾,强调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目前焊丝和焊条标准已颁布实施,故本条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3.1.13条空分设备中的压缩机、风机、泵的安装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相同,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有关内容。其中关于以空气或水为介质常温下的负荷试运转应由安装单位负责进行,建设单位参加,以其他介质负荷试运转的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单位参加并解决属于安装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如单机负荷试运转技术上不允许以空气或水为介质进行常温下试运转时,则单机负荷试运转与成套空分设备试运转合并进行。
第二节分馏塔组装
第3.2.1条本条适用于整体出厂的分馏塔的安装。
第3.2.2条本条适用于解体出厂的分馏塔的安装。
第3.2.4条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采取正确的吊装方法,防止损伤设备和管道。
怎么正确使用固尔琦封箱机:1、准备工作:首先把扁平箱子为恢复称纸箱子然后装满货物折好纸箱的盖。再就是根据纸箱的尺寸调节封箱机封箱尺寸并达到合适的位置。
2、开始工作:操作人员轻推一下纸箱,这时纸箱会在封箱机的传送带的作用下自动前进和自动完成上下同时封箱工作。
3、所有的循环以此类推,然后当封完纸箱以后,直接搬走纸箱就可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篇适用于离心通风机、离心鼓风机、离心压缩机、轴流通风机、罗茨式鼓风机和叶氏式鼓风机的安装。
第2条 本篇是风机(不包括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3条 风机安装的基础、清单和防震装置应符合有关设计的要求。
第4条 风机的开箱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设备装箱清单,核对叶轮、机壳和其他部位(如地脚孔中心距、进、排气口法兰孔径和方位及中心距、轴的中心标高等)的主要安装尺寸是否与设计相符;
二、叶轮旋转方向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三、进、排气口应有盖板严密遮盖,防止尘土和杂物进入;
四、检查风机外露部分各加工面的防锈情况,和转子是否发生明显的变形或严重锈蚀、碰伤等,如有上述情况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5条 风机的搬运和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体安装的风机,搬运和吊装时的绳索,不得捆缚在转子 和机壳或轴承盖的吊环上;
二、现场组装的风机,?鞯睦Ω坎坏盟鹕嘶??砻婧妥?佑氤萋种崃蕉酥行目住⒅嵬叩耐屏γ婧屯屏ε痰亩嗣婊?撬?街蟹置娴牧?勇菟?住⒆?又峋焙椭岱獯??挥ψ魑?Ω坎课唬?
三、输送特殊介质的风机转子和机壳内涂有保护层,应严加保护,不得损伤;
四、不应将转子和齿轮轴直接放在地上滚动或移动。
第6条
风机的润滑、油冷却和密封系统的管路除应清洗干净和畅通外其受压部分均应作强度试验,试验压力如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用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5倍,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05倍;现场配制的润滑、密封管路应进行除锈、清洗处理。
第7条
风机的进气管、排气管、阀件调节装置和气体加热成冷却装置油路系统管路等均应有单独的支撑并与基础或其他建筑物连接牢固;各管路与风机连接时法兰面应对中贴平,不应硬拉和别劲,风机机壳不应承受其他机件的重量,防止机壳变形。管路安装完毕后,应复测机组的不同轴度是否符合要求。
注:中、小型机组(如类似DA350-61机组)的油路系统管路可不设单独支援。
第8条 风机附属的自控设备的观测仪器、仪表的安装,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9条 风机连接的管路需要切割或焊接时,不应使机壳发生变形,一般宜在管路与机壳脱开后进行。
第10条 风机的传动装置外露部分有护罩;风机的进气口或进气管路直通大气时应加装保护网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二章 离心通风机
第11条 离心通风机的拆卸、清洗和装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机壳和轴承箱拆开并将转子卸下清洗,但电动机直联传动的风机可不拆卸清洗;
二、轴承的冷却水管路应畅通并应对整个系统进行试压,试验压力如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一般不应低于4公斤力/厘米2。
三、清洗和检查调节机构,其转动应灵活。
第12条 整体机组的安装,应直接放置在基础上用成对斜垫铁找平。
第13条 现场组装的机组,底座上的切削加工面应妥善保护,不应有锈蚀或操作,底座放置在基础上时,应用成对斜垫铁找平。
第14条
轴承座与底座应紧密接合,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2/1000,用水平仪在主轴上测量,横向不水平底不应超过0.3/1000,用水平仪在轴承座的水平中分面上测量。
第15条
轴瓦研刮前应先将转子轴心线与机壳轴心线校正,同时调整叶轮与进气口间的间隙和主轴与机壳后侧板轴孔间的间隙,使其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6条
主轴和轴瓦组装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检查。轴承盖与轴瓦间应保持0.03~0.04毫米的过盈(测量轴瓦的外径和轴承座的内径)。
第17条
机壳组装时,应以转子轴心线为基准找正机壳的位置并将叶轮进气口与机壳进气口间的轴向和径向间隙高速至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同时检查地脚螺栓是否紧固。其间隙值如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一般轴向间隙应为叶轮外径的1/100,,径向间隙应均匀分布,其数值应为叶轮外径的1.5/1000~3/1000(外径小者取大值)。调整时力求间隙值小一些,以提高风机效率。
第18条 离心通风机找正时,风机轴与电动机轴的不同轴度:径向定位移不应超过0.05毫米,倾斜不应超过0.2/1000。
第19条 滚动轴承装配的风机,两轴承架上轴承孔的不同轴度,可待转子装好后,以转动灵活为准。
第三章 轴流通风机
第20条 轴流通风机的拆卸、清洗和装配除应按本篇第11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检查叶片根部是否损伤,紧固螺母是否松动;
二、立式机组应清洗变速箱、齿轮组或蜗轮蜗杆。
第21条 整体机组的安装应直接放置在基础上,用成对斜垫铁找平。
第22条 现场组装的机组,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剖分机组应将主体风筒上部和转子拆下,并将主体风筒下部、轴承座和底座等在基础上组装后,用成对斜垫铁找平;
二、垂直剖分机组应将进气室安放在基础上,用成对斜垫铁找平,再安装轴承座,且轴承座与底平面应均匀接触,两轴承孔对公共轴线的不同轴度不应超0.05毫米;轴瓦研刮后,将主轴平放在轴瓦上,用划针固定在主轴轴头上,以进气室密封圈为基准测主轴和进气室的不同轴度,其值不应超过2毫米,然后依次装上叶轮、机壳、静子和扩压器;
三、立式机组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2/1000,用水平仪在轮毂上测量,传动轴与电动机轴的不同轴度,径向位移不应超过0.2/1000;
四、水平剖分和垂直剖分机组的风机轴与电动机轴的不同轴度,径向位移不应超过0.05毫米,倾斜步应超过0.2/1000;机组的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2/1000,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3/1000(电站用轴流引风机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用水平仪分别在主轴和轴承座的水平中分面上测量。
第23条
叶片校正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校正各叶片的角度,并锁紧固定叶片的螺母,如需将叶片自轮毂上卸下时,必须按打好的字头对号入座,防止位置错乱破坏转子平衡。如叶片损坏需更换时,在叶片更换后,必须锁紧螺母并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24条 主轴和轴瓦组装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25条
叶轮与主体风筒(或机壳)间的间隙应均匀分布并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其对应两侧的半径间隙之差如无规定时可按表V-2.1的规定执行。
叶轮与主体风筒间的对应两侧半径间隙之差 表V-2.1
叶轮直径(毫米) ≤600 600~1200 1200~2000 2000~3000 3000~5000
5000~8000 8000
对应两侧半径间隙之差不应超 过(毫米) ±0.5 ±1 ±1.5 ±2 ±3.5 ±5 ±6.5
第26条
主体风筒上部接缝或进气室与机壳、静子之间的连接法兰以及前后风筒和扩压器的连接法兰均应对中贴平,接合严密。前、后风箱和扩压器等应与基础连接牢固,其重量不得加在主本风筒(或进气室)上,防止机体变形。
第四章 罗茨式和叶氏式鼓风机
第27条 罗茨式和叶氏式鼓风机的清洗、拆卸和装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洗齿轮箱及其齿轮;
二、检查转子和机壳内部;
三、清洗润滑系统使其畅通、清洁。
第28条 转子与转子间(包括正、反两个方面)、转子与机壳间、转子与墙板间的间隙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29条 风机应用成对斜垫铁找平,轴的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2/1000。
第五章 离心鼓风机和压缩机
第30条 离心鼓风机和压缩机的清洗、拆卸和装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机件和附属设备均庆清洗干净,其接合面防锈油脂除去后,应涂以润滑层加以保护(特殊要求者例外);
二、机壳垂直中分面不应拆卸清洗(筒型结构的机器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扩压器、回流器和轴承箱等清洗时可不拆卸;
三、润滑系统、密封系统中的油泵、过滤器、油冷却器和安全阀等应拆卸清洗,除油冷却器外其斜均可不单独试压;
四、气体调节装置和气体冷却系统应拆洗干扰,其受压疗分一般可进行试压;如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31条 离心鼓风机和压缩机找平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联机组找平时,纵向用水平仪在轴上测量,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03/1000;横向用水平仪在机壳中分面上测量,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1/1000;
二、有增速器的机组找平时,纵向用水平仪在轴颈上测量,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02/1000;横向用水平仪在下机壳的水平中分面上测量(见图V-2.1),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1/1000;整个机组的找正一般均以增速器为基准进行。
第32条 底座或整体机组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机组的大小选用成对斜垫铁,对转速超过3000转/分的机组,各块垫铁之间、垫铁与基础、底座之间的接触面积均不应小于接合面的70%,局部间隙不应大于0.05毫米;
二、每组垫铁选配后应成组放好,并作出标记防止错乱;
三、底座如为数块组成者,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核对机壳和轴承座等地脚螺栓的位置是否相符;
四、底座上导向键(水平平键或垂直平键)与机体间的间隙应均匀,并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如无规定时,健在装配的键槽内的过盈应为0.01~0.02毫米;在对应可滑动的键槽内两侧间隙的部属C1+C2应为0.04~0.08毫米,顶间隙c应为0.5~1.0毫米,埋头螺钉低于健a
为0.3~0.5毫米(见图V-2.2)。
第33条 轴承座和下机壳装在底座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承座与下机壳为整体的机组,应将机体的下半部装在底座上,同时以轴承孔为基准,找平(有增速器的机组一般以增速器为基准进行上述工作);
二、轴承座与下机壳不是一体的机组,轴承座应先装在底座上,同时以轴承孔为基准找平,校正下机壳与主轴轴心线的不同轴度(有增速器的机组,一般以增速器为基准进行上述工作);
三、有导向键的轴承座或下机壳上的锚爪与底座相连接的螺栓应正确固定,螺栓与螺孔间的间隙和螺母与机座间的间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螺母与机座间的间隙c一般可以为0.03~0.06毫米(见图V-2.3)。
四、轴承座与底座间,或下机壳的锚爪、轴承座与底座间,应紧密贴合,未拧紧螺栓前用塞尺检查其局部间隙、对转速不高于3000转/分的机组不大于0.05毫米,高于3000转/分的机组不应大于0.04毫米。
注:机座指轴承或下机壳的锚爪。
第34条 增速器底面与底座应紧密贴合,未拧紧螺栓前用塞尺检查其局部间隙不应大于0.04毫米。
第35条
轴瓦与轴颈的接触弧面、顶间隙、侧间隙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如某项指标不符合,允许进行修、刮,但修、刮轴瓦时,应注意校正转子与机壳密封装置的不同轴度,并使转子与密封装置间的间隙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可倾瓦轴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36条 转子各部位(主轴、叶轮、平衡盘、推力盘和联轴器等)的轴向和径向跳支均不应超过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37条 上、下机壳的接合面应紧密,未拧紧螺栓前,局部间隙允许值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压力低于或等于10公斤力/厘米2者,间隙不应大于0.12毫米(烧结鼓风机例外);工作压力高于10公斤力/厘米2者,间隙不应大于0.08毫米;
二、连接螺栓不应碰伤,接合面间如有密封填料或涂料,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均匀地填上或涂上。
第38条 增速器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行星齿轮增速器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轴瓦的各部间隙(顶隙、侧隙等)、接触弧面和单位面积内的触点数,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必要时应进行刮研;
二、齿轮组轴间的中心中距、不平行度、齿侧间隙和接触班点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三、齿轮箱的上、下壳体接合面应紧密,未拧紧螺栓前其局部间隙不应大于0.06毫米,连接螺栓不应碰伤。
第39条
所有上瓦背与轴承盖(或压盖)的过盈值以及下瓦背和轴承孔的接触面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过盈值一般为0.03~0.07毫米,接触面一般不应小于75%。
第40条 电动机、汽轮机、燃气轮机与增速器、鼓风机、压缩机连接时,共不同轴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 试运转
第41条
风机试运转应分两步,第一步机械性能试运转;第二步设计负荷试运转。一般均应以空气为压缩介质,风机的设计工作介质的比重小于空气时,应计算以空气进行试运转时所需的功率和压缩后的温升是否影响正常运转,如有影响,必须用规定的介质进行设计负荷试运转。
第42条 风机试运转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润滑油的名称、型号、主要性能和加注的数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二、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将润滑系统、密填充系统进行彻底冲洗;
三、鼓风机和压缩机的循环供油系统的连锁装置、防飞动装置、轴位移警报装置、密封系统的连琐装置、防飞动装置、轴位移警报装置、密封系统的连锁装置、水路系统调节装置、阀件和仪表等均应灵敏可靠,并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四、电动机或汽轮机、燃气轮机的转向应与风机的转向相符;
五、盘动风机转子时,应无卡住和摩擦现象;
六、阀件和附属装置应处于风机运转时负荷最小的位置;
七、机组中各单元设备均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单机试运转;
八、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第43条
风机在额定转速下试运转时,应根据风机在使用上的特点和使用地点的海拔高度,按设备技术文件确定所需的时间。无规定时,在一般情况下要按下列规定;
一、离心、轴流通风机,不应少于2小时;
二、罗茨、叶氏式鼓风机在实际工作压力下,不应少于4时;
三、离心鼓风机、压缩机,最小负荷下(即机构运转)不应少于8小时,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24小时;
四、风机不得在喘振区域内运转(喘振流量范围设备技术文件注明)。
第44条 风机运转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机运转时,以电动机带动的风机均应经一次起动立即停止运转的试验,并检查转子与机壳等确无摩擦和不正常声响后,方得继续运转(汽轮机、燃气轮机带动的风机的起动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风机起动后,不得在临界转速附近停留(临界转速由设计);
三、风机起动时,润滑油的温度一般不应低于25℃,运转中轴承的进油温度一般不应高于40℃;
四、风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循环供油是否正常,风机停止转动后,应待轴承回同温度降到小于45℃后,再停止油泵工作;
五、有起动油泵的机组,应在风机起动前开动起动油泵,待主油泵供油正常后才能停止起动油泵;风机停止运转前,应先开动起动油泵,风机停止转动后应待轴承回油温度降到45℃后再停止起动油泵;
六、风机运转达额定转速后,应将风机调理到最小负荷(罗茨、叶氏式鼓风机除外)进行机械运转至规定的时间,然后逐步调整到设计负荷下检查原动机是否超过额定负荷,如无异常现象则继续运转至所规定的时间为止;
七、高位油箱的安装高度,以轴承中分面为基准面,距此向上不应低于5米;
八、风机的润滑油冷却系统中的冷却水压力必须低于油压;
九、风机运转时,轴承润滑油进口处油压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一般进油压力应为0.8~1.5公斤力/厘米2,高速轻载轴承油压低于0.7公斤力/厘米2时应报警,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时应停车。当油压下降到上述数值的上限时,应立即开动起动油泵或备用油泵,同时查明油压不足的原因,并设法消除;
十、风机动转中轴承的径向振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表V-2.2、V-2.3的规定;
十一、风机运转时,轴承温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
离心、轴流通风机、罗茨、叶氏式鼓风机
轴承的径向振幅(双向) 表V2.2
转速(转/分) ≤375 375~650 550~750 750~1000 1000~1450 1450~3000
8000
振幅不庆超过(毫米) 0.18 0.15 0.12 0.10 0.08 0.06 0.04
离心鼓风机、压缩机和增速器轴承的径向振幅(双向)
表V-2.3
转速(转/分) ≤3000 3000~6500 6500~10000 10000~18000
主机轴承振幅不应超过(毫米) 滚动 0.08
滑动 0.05 0.04 0.03 0.02
增速器轴承振幅不应超过(毫米) 0.04 0.04 0.03
注:上两表所列振幅系指测振器的触头沿铅垂方向安放于轴承压差上所测得的数值。
规定:无规定时,一般应符合表V2.4的规定;
轴 承 温 度 表V-2.4
轴 承 形 式 滚 动 轴 承 滑 动 轴 承
温度不宜高于(℃) 80 60
十二、风机运转时,应间隔一定的时间检查润滑油温度和压力、冷却水温度和水量、轴承的径向振幅、排气管路上和各段间气体的温度和压力、保安装置、电动机的电流、电压和功率因数以及汽轮机、燃气轮机的设备技术文件中规定要测量的参数值等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做好记录;
十三、风机试运转完毕,应将有关装置调整到准备起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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